十一、返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省级分成。2005-2007年,省财政从县(市)分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扣除集中15%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后,其余部分通过支持项目建设方式,全额返还给县(市)。
十二、支持县(市)招商引资。2005-2007年,对县(市)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新建企业投产后增加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省分享的40%部分由省财政全额返还给县(市),专项用于招商引资及重大项目贷款贴息。
十三、鼓励市州加大对所属县(市)的财力支持。各市州要切实履行“市管县”的责任,积极支持和帮助县(市)解决加快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市州给予县(市)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省财政按1:1比例配套增加该市州对所属县(市)的转移支付补助。
十四、加大专项资金投入。省级财政安排用于企业技术改造、结构调整和国企改革、市场开拓、农业产业化、支持中小企业及民营经济发展、小城镇发展、人才开发、第三产业贴息、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专项资金,要对县(市)发展县域工业、建设现代农业、资源转化、发展民营经济、引进人才及出口等方面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省、市州财政对下安排的专项拨款一律不得要求县(市)配套。
十五、全面落实国家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政策措施。对国家给予我省“三奖一补”转移支付资金,省财政要全部分配给县(市),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按规定使用。
十六、对金融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金融机构收回抵债房产、土地应缴纳的契税税率下调到3%;对金融机构处置收回的抵债房产、土地需要缴纳的营业税,按变现增值额计算缴纳;对农村信用社金融保险营业税税率下调到3%。
十七、提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将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和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200元,每人每月实际发放工资不足1200元的据实扣除。
十八、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九、实行鼓励农民创业经营的税收政策。对农民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不征个人所得税;对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属于原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范围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