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立健全农村劳务输出服务体系。以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为依托,大力加强当地及驻外劳务输出服务机构建设,切实强化劳务协作交流,不断拓宽输出渠道,提高组织化输出程度,努力构建完善的就业咨询、职业介绍、跟踪服务、权益保障和信息提供等社会化服务体系。按照市场需求和用人单位的要求,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能力。本着民办公助原则,在省级扶贫资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与财政、农业、劳动、教育部门的培训资金捆绑使用,补贴外出务工人员的技能培训。
八、抓好县城和重点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各级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要超前组织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构筑与区域环境、资源相协调,以优势产业为依托的工矿、商贸、旅游、农业产业化等各具特色的小城镇体系,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平台。参照国家重点镇标准,确定我省重点镇,做好与国家支持政策的配套和衔接。对城镇具有商业价值和经营价值的土地、设施、环境及其他各种要素实施资本化运作,吸引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以独资、合资、联营、项目融资、租赁经营等方式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的建设和经营。
九、完善现行扶持“十强镇”发展政策。继续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扶持省“十强镇”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吉发〔1995〕22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关于加快省“十强镇”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吉办发〔1999〕36号)。允许省“十强镇”在核定的人员编制、机构个数和领导职数范围内根据需要灵活设立机构。设在省“十强镇”的垂直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必须事先征得镇党委同意。建立健全省“十强镇”财政体制,设立独立的一级国库。在省“十强镇”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教育附加费、卫生防疫、环保(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除外)等各项税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省、市州、县(市)留用部分全部留给或返还省“十强镇”,按规定范围专款专用。赋予省“十强镇”政府一定的综合执法权,县(市)级政府可将有关执法部门权限委托给省“十强镇”政府,并做好指导和协调。
十、建立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2005-2007年,对县(市)上划省的共享收入,以2004年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由省财政全部返还给县(市),由县(市)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