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通知》(吉政明电〔2003〕19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吉发〔2005〕1号)要求,在资金和政策上积极支持专业合作、专业协会、股份合作、劳务输出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调整和放宽乡(镇)、村级专业协会法人登记条件。履行法人登记的农村专业协会,个人会员15人以上,单位会员8个以上,有具体的联系人或负责人,有联系地址和方式,具备组织活动的相应条件,业务范围明确的,凭乡(镇)政府意见和发起人申请即可办理登记手续。同时,允许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在异地设立办事(代表)机构、跨地区发展会员、办企业或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开展经济活动。
五、强化科技、教育和人才支持。鼓励省内外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与县(市)建立经济技术协作关系,通过产学研、技工贸结合,提供技术、项目和人才,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县(市)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开发能力。鼓励科技人员到县域企业兼职或担任经济技术顾问,允许以技术参股,对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补助。对县域经济重点项目所需引进的人才,各级人事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实行随来随办。每年选送一批农业科技人员和农村经纪人到省内有关院校学习、培训,提高农村实用人才素质。在吉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评选中,增设农村实用人才申报类别,每次评选入选比例不低于10%。
六、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进一步放宽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政策,取消限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一切歧视性规定,使农民进城务工享受城市居民同等权利和待遇。城市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向农民工开放,将农民工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免费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和职业介绍,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服务。推进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的条件,允许有稳定收入、固定居所的农民到城市、城镇安家落户,免收进城落户户籍管理费用。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用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农民工子女入托入学与城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不得收取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