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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从业人员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农发[200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医保办,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农村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
  为适应劳动力市场建设,建立城镇、小城镇、农村社会保险衔接机制,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本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社会保险信息的衔接
  从业人员在本市变更参保形式,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及时记录其参加社会保险的信息。其中,从业人员参保形式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变更为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或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其在农保的个人社会保险信息应及时递交市农保经办机构,由市农保经办机构建立转移人员数据信息。
  个人社会保险信息记录的内容为:
  1、个人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帐户;
  2、本人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1992年底以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3、本人参加城保、农保的缴费年限、历年缴费基数;参加镇保的历年缴费记录;
  4、个人基本保险帐户储存额(含个人缴费部分、统筹基金记入部分及利息);
  5、个人补充保险帐户、历年缴费记录、个人补充保险帐户储存额及相关信息;
  6、其他有关资料。
  二、缴费年限及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衔接
  曾变更参保形式的本市从业人员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时,其在城保、镇保或农保的缴费年限及个人帐户储存额可按规定予以衔接计算,具体办法如下:
  (一)从农保转至城保、镇保,缴费年限及个人基本保险帐户储存额的衔接办法。
  1、从业人员从农保转为城保的,农保每一缴费年度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总额按同年城保规定的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确定的缴费标准(以下简称城保缴费标准)折算后,计算其城保的缴费年限。其中,从农保转入的1992年底以前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总额,统一按1992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1993年城保的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折算后,计算其城保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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