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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医保[2002]10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保障本市职工基本医疗,规范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现将《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认定、调整以及相关医疗保险管理活动。
  第四条 (主管部门)
  市医保局是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定点规划、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认定、调整以及相关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定点基本原则)
  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的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廉价的基本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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