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严格掌握装备条件的基础上,对社会办经营性医疗机构配置由政府专项审批许可的大型医疗设备,适当留有准入的余地。社会办公益性医疗机构的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与政府所办医疗机构同等对待,由卫生部门根据有关规制实施综合调控。
社会办公益性医疗机构的投资者拟提取收益的,可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从办医盈余中适当提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同时,应承担亏损的相应责任。
社会办公益性医疗机构在产权转让时,除原始投资属投资者所有外,增值部分原则上以捐赠的形式,转让给经政府部门认可的社会公益性基金,继续用于对发展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社会办公益性医疗机构改制为经营性医疗机构的,需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民政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财务清算及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再办理经营性医疗机构的注册登记。
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对无主病人、特困病人等给予力所能及的救治。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社会办医疗机构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政府视情予以补助。
五、加强监管,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社会办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同时,严格遵守行业内的诊疗规范与技术标准。社会办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发布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各级卫生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护士、大型医用设备、医疗技术应用等服务要素的准入管理。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行业医疗执业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及中介组织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指导和服务功能。社会办医疗机构应自觉接受卫生、药品监督、财税、物价、审计、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督。
市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