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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办医疗机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在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社会办经营性医疗机构以及社会办公益性医疗机构的应税项目,应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社会办公益性医疗机构的非应税项目,应使用“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发票”。税务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应在卫生部门的协同下,分别制发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专用发票。
  (三)内部运行制度
  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社会办公益性医疗机构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执行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社会办经营性医疗机构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参照执行企业的会计、财务制度。
  社会办经营性医疗机构的工资标准和分配方式,参照现行民办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执行。社会办公益性医疗机构,总的分配比例参照政府所办公益性医疗机构的标准,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内部员工的薪酬可适当拉开差距。
  (四)资产、土地政策
  社会办医疗机构对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及办院积累等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社会办公益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辆等税费方面,享受与政府所办医疗机构同等优惠政策。卫生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以卫生用地等为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投资者在将所办公益性医疗机构作贷款抵押时,所贷资金必须用于所办公益性医院自身的发展。
  (五)医保定点政策
  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其医保定点资格与政府所办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具体由医保部门根据本市区域卫生规划布局、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进行定点资质认定,并根据医疗机构所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质量、价格等要素,实行承诺制和契约化管理,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获取定点资格。
  对原已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改制为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由医保部门进行医保定点资格的再认定工作,对于符合定点管理规定的,原则上可保留其定点资格,并由医保部门进行医保定点和服务行为的统一管理。
  (六)其他政策
  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卫生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参加学术组织及学术活动、科研课题招标、医学院校实习医院资格、120急救绿色通道定点医院、政策信息服务、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享受与政府所办医疗机构同等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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