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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办医疗机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政府所办医疗机构改制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具体由发展改革部门和卫生部门牵头,国资、财政、劳动保障、编制、人事、医保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在平稳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避免一哄而起。
  三、支持社会资金投入兴办医疗机构
  支持并鼓励社会捐赠资金,以及企业、基金、个人、外资等,以多种形式参与兴办医疗机构。
  社会投资者新办医疗机构,或收购兼并已有的医疗机构,应根据以下分类原则自主申办医疗机构:
  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布局要求,并达到卫生部门规定的办医资质条件,以提供公益性基本医疗服务为主,不以营利为目的,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所获收益主要用于改善本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应视作公益性医疗机构,其申办手续比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凡达到卫生部门规定的办医资质条件,以提供经营性的非基本医疗服务和特需医疗服务为主,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技术条件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所获收益主要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应视作经营性医疗机构,其申办手续比照营利性医疗机构。
  社会资金或外资可与政府所办的二、三级公益性医疗机构(利用其富余的人力和技术资源),合资、合作举办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独立场所的经营性医疗机构。上述政府所办的医疗机构,必须确保原有公益性的基本医疗服务,并经出资人决定、按照产权归属关系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卫生部门批准。同时,政府所办医疗机构合资、合作兴办经营性医疗机构所获的收益,应主要用于改善政府所办公益性医疗机构自身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
  四、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一)登记注册
  100张床位以上规模的新设置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市卫生部门负责;其他新设置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区(县)卫生部门负责。其中,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属于经营性的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属于公益性的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领取登记证书。
  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或业务范围,依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科目核定。
  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相关部门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企业名称用于牌匾等,可依法适当简化,但应向登记机关备案。
  (二)税收、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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