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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办医疗机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对于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以外的政府所办医疗机构,尤其是对资源配置不合理、区域性重复设置的政府所办医疗机构,可通过多种途径和多种形式的改革,平稳有序地改制为社会办公益性或经营性医疗机构,有些可改制并改造为社会办的老年护理或康复、精神等服务机构。实行改制的政府所办医疗机构,原则上国有资本全部退出。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公司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经营管理。
  拟改制的政府所办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总体要求,改制前需履行一定的民主程序,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及资产处置权限报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提交资产评估报告、改制协议、可行性报告等有关材料,报请卫生部门审批。区县卫生部门在审批的同时,需报市卫生部门备案。改制过程中,凡涉及医疗机构设置、执业、变更和注销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政府所办医疗机构改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做好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交易等工作。列入改制范围内的国有资产,须由其出资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本市产权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产权交易。
  因政府所办医疗机构改制而引起的国有资产转让收入,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相应的卫生国资营运机构进行运作,主要用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部分资金通过建立专项基金的方式,用于支付包括职工安置等相关改制成本。
  政府所办医疗机构改制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对原医疗机构中属于正式事业编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分段计算,两段相加,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本市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具体办法由市有关部门根据此原则另行制定。其他人员和改制后新进入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统一按改制后的单位性质和现行政策执行。有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应积极为本单位的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以适当提高其今后的养老保险待遇。
  政府所办医疗机构改制过程中产生的富余人员,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竞争聘用。对少数确需通过外部分流或难以分流的人员,可在与职工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经有关部门批准,由改制医疗机构进行妥善安置。
  政府所办医疗机构改制中,对自愿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正式事业编制职工,可参照本市相关政策并结合医疗机构实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经费可在改制医疗机构资产评估确认值中扣除或在改制专项基金中支付。其中,涉及用国有资产抵扣的,应由出资人制定具体方案,并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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