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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招委、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高校可使用预留计划进行选择性招生。实行该招生办法的高校,应在录取工作开始前将选择性招生的录取原则和办法向社会公布,并向社会承诺非选择性招生部分严格按高校《招生章程》和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并负责遗留问题的处理。省内高校的选择性计划只能在同批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录取考生,如高校的投档线接近或等于同批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时,最多在省控线下10分以内进行选择性录取。
  为妥善解决招生录取工作中各类遗留问题(如空军招飞落榜、军校录取体检复查落榜、高分落榜的残疾考生等),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招委批准,省招办将按规定程序指定有关高校予以解决。所涉及的有关高校有义务配合省招办做好这项工作。
  高校录取新生要按规定程序,按时完成提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经省招办联系后仍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招办有权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代为录取。
  对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招办和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招办核准。省招办核准备案后形成录取考生名单,并加盖省招办录取专用章,以此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省招办将通过适当形式对录取新生名单向社会公布。高校根据经省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四)录取批次
  录取工作根据各级各类高校的要求和特点分批进行,依次为:
  (1)提前批录取院校(含军事、公安、司法、航海、体育、艺术等院校的本、专科);
  (2)第一批本科院校;
  (3)第二批本科院校;
  (4)第三批本科院校;
  (5)体育、艺术类高职(专科)院校;
  (6)第一批高职(专科)院校;
  (7)第二批高职(专科)院校。
  (五)照顾政策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录取时将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分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时,只可享受其中最高分值一项),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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