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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招委、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五、认真做好招生宣传工作。针对今年高考志愿设置调整等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高考和招生政策、办法的宣传与指导,努力为高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严格规范招生收费行为。任何高校、单位除规定的招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不得违规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各级招生部门和招生院校要严格执行各项招生政策和纪律,建立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确保招生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序地进行。
  七、建立并完善招生考试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明确责任、落实到人。进一步发挥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严肃查处违纪案件,维护考生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招生工作的良好形象。

  附件:

江苏省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根据教育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我省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意见。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一、报名对象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在中国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到指定的地点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参加高校招生的考生(含应届生、往届生和社会人员),还必须在2003年或2004年或2005年参加全省高考综合考试(其中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高考综合考试成绩须合格)。考试成绩记入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2.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各地招办应认真审查报名对象的身份,切实负责,重点防止高中非应届毕业生报名考试。
  二、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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