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贵州省拍卖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石秀诗
二00五年二月三日
贵州省拍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拍卖活动及参加拍卖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以拍卖方式出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拍卖人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公物拍卖人是指经政府指定承办公物拍卖的拍卖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拍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并实施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拍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条件,向所在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拍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拍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初审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拍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