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5]2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市政府决定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将威海市区(含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20元调整为260元,资金负担比例不变。
二、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政府要参照威海市区的保障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对本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