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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砖瓦窑厂和石灰石料厂进行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7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对砖瓦窑厂和石灰石料厂进行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5]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等法律、法规,执政为民,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于2005年4月16日至5月16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砖瓦窑厂、石灰石料厂进行专项治理活动,现对专项治理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全市范围内砖瓦窑厂、石灰石料厂(以下统称砖瓦窑厂)。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1.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2.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
  3.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4.遵守工作时间规定情况;
  5.是否有殴打、虐待、体罚、非法拘禁、扣押证件等侵害农民工人身权益情况,查处纠正情况;
  6.办理营业执照、采矿证、用地手续等情况。
  三、专项治理的方式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要组织宣传、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监察、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管理、工会、卫生等部门对辖区内的砖瓦窑厂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出现过拖欠工资、殴打、虐待、体罚、非法拘禁农民工的砖瓦窑厂要重点检查;对举报投诉案件要及时查处。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赴各县(市)、区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
  四、几点意见
  1.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治理活动,真正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摆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及良好形象的高度来认识。要尽快建立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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