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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紧急通知

  检查的重点是:
  (一)矿井通风及瓦斯检查、防治情况。
  (二)按核定能力生产情况。
  (三)安全投入情况和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要求整改情况。
  (四)矿井重叠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情况和采空区治理、采煤方法改革、冲击地压灾害防治等工作情况。
  三、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督导,深入开展瓦斯治理工作
  (一)市政府成立以陆昊副市长为组长的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负责本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2005年12月底,由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市煤炭管理办公室组成市煤矿瓦斯治理督导组,以瓦斯防治为重点,对国有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督查,督促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曝光和处理,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责令停产整顿。
  (三)房山区政府、门头沟区政府要成立由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组成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瓦斯治理督导组,加强对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特别是局部瓦斯积聚灾害防范、重叠开采隐患整改及冲击地压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京煤集团要向所属矿井派驻瓦斯治理工作组,认真落实瓦斯治理有关规定和技术措施。
  四、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一)房山区政府、门头沟区政府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督促煤矿企业加快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保证质量、加快进度的要求,积极推进煤矿安全许可制度的实施。
  未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不得生产。
  (二)市国土局及有关部门要配合两区政府认真做好国矿井田范围内采矿许可证到期矿井的关闭和取缔无证非法采煤矿点工作。
  (三)市发展改革委要积极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完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制定分步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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