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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失效]

  2、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收支的监管,做到及时足额入库,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滞留、挪用,按时足额拨付给城市污水处理单位。污水处理费的拨付要与污水处理达标数量挂钩。
  3、各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可实行保底分段计算的办法,在保证代收人员的工作经费(保底)后,再将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比例随征收总额增加而分段降低。对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水费和污水处理费实行“一票制”,税务部门免征污水处理费的增值税。
  4、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污水处理费,对严重亏损企业和城镇居民低保户,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城市污水处理费可以缓缴,但不得免缴。
  三、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
  1、按照国家和省发展规划要求,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的产业化、市场化程度,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努力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
  2、加快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速度,所有城市要在“十一五”期内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凡2004年前批准建设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6年12月前建成投产。其他尚未立项的县级市,应抓紧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在2010年前建成一个污水处理厂。各城市要加快污水管网配套建设,做到“厂网并举,管网先行”,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强化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
  1、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单位要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对擅自停止运行的污水处理单位,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并追究单位及其领导的责任。各级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达标排放,避免二次污染。对接纳符合国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污水的,经其处理后污水不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的,依法缴纳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2、城市污水处理单位要按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省、市州、县市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建立远程监控综合管理系统,加强对运行情况的实时监测。城市污水处理单位要进一步完善统计报告制度,严禁谎报、虚报数据。
  各市州、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责任制,确保污水处理费的足额征收、合理使用,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目标。各级财政、建设、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将检查情况向同级政府汇报。对拒不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和不履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职责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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