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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2010年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
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率,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切实加强我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污水设施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力度
  1、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的规定,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力度。已建成城市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城市(含县城),要在2005年3月前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将收费价格调整到位,其他城市要在2005年底前开征。
  2、加大对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单位的污水处理费征缴力度。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单位,其污水处理后水质达到排放标准,出水未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系统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建设、环保、物价、财政部门联合调查核实认可后,经当地政府批准,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对出水达到排放标准并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系统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费按标准减半征收;对水质超标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系统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全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3、加强对自建供水设施单位(自备水源单位)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自建供水设施单位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系统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未达标直接向水体排放的,要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征缴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征或通过协议方式委托银行直接划拨。
  二、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
  1、各城市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要优先保证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营。对于在建或拟建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对因污水处理费征收不足无法保证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当地政府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予以补贴,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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