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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面监管、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实行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重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相结合、强化行政监管与开展行政指导相结合,努力营造安全消费的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目标:通过一段时期的不懈努力,使商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安全消费的信心明显提升,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经营者自律意识和诚信观念得到显著增强。
  主要任务:以食品、农资、建材、汽车配件等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命安全的商品为重点,严厉打击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以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经营,严格规范市场主体资格,从源头上遏制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以惩治虚假违法广告和商标侵权为重点,严厉打击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三、建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长效监管机制
  坚持“创新模式,突出重点,全面推广,稳步实施”的原则,积极推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制度改革。通过改革监管方式,创新监管制度,努力实现由“打防结合、以打为主”向“防打结合、以防为主”的转变,建立商品质量监管的长效机制。
  (一)严格商品市场准入。商品经营者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商品质量把关责任,履行商品质量把关义务。一是建立商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在商品采购、仓储、销售等环节,建立健全索取和查验相关票证、建立购销台帐等内部管理措施,并设立简易检测点,强化入库检验,查验商品的供货、生产主体及商品的来源和商品质量的真实性、合法性。二是建立重要商品协议准入制度。通过与供货方签订合作协议,采取“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方式,规范商品进货渠道,从源头上保证商品的质量和安全。三是建立不合格商品召回制度。对查验发现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要停止销售,依照有关规定下柜、召回并妥善处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和帮助经营者建立和落实商品质量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等制度。
  (二)完善质量监管执法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一是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依托“经济户口”,坚持监管重心下移,认真开展市场巡查,强化日常监管。二是建立健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制度。以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命安全的商品为重点,依法开展商品质量抽样检测。抽样检测要依法委托法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三是建立商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要建立省、市、县三级商品质量公示体系,根据商品质量检查、抽样检测及消费者申诉举报情况,向社会公布市场商品质量动态信息,及时发布消费警示,指导消费。四是强化不合格商品退市机制。对检查、抽样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要依法查处,并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要责令经营者将已售出的商品召回。
  (三)推行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制度。依据是否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等情况,将经营者区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种不同类型,实施分类监管。对守信经营者建立信用激励机制,除专项检查和查实有关投诉举报外,免予日常检查,符合年检免检条件的,批准其年检免检;对警示经营者建立信用预警机制,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在办理有关登记审批手续时进行重点审查;对失信经营者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对其行为依法进行限制;对严重失信经营者建立淘汰机制,将其列入“黑名单”,并通过网络等媒体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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