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持有建设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合法运营的出租汽车,任何管理部门不得随意进行罚款、扣车。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市场供求、出租汽车企业、司机成本收益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等进行适时调整。对出租汽车行业因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增加的运营成本,各地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2号)要求,在核定运营成本费用的基础上,采取由企业、司机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予以消化。
五、加大打击非法营运的力度,维护客运市场秩序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立即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建设、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的作用,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非法运营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单位通勤车、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它社会车辆等进行彻底清理,坚决取缔。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打击各类非法营运车辆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
六、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建设部的具体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5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制度。省建设厅要认真组织各地建设管理部门贯彻实施。
各地建设管理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对出租汽车企业的内部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清理,规范企业和司机的承包合同。要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监管,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要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开展出租汽车企业创星级服务活动,扶优限劣,有序竞争,鼓励经营规范、服务质量好和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市场运作方式扩大规模,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企业和司机收益水平。
各地建设管理部门和出租汽车企业应加强对出租汽车司机的管理和培训工作,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要通过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司机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引导他们遵纪守法、依法运营。要教育广大司机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建议。对参与聚众闹事的出租汽车司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少数带头闹事、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公私财物和群众人身安全的要依法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司机详细解释合同主要条款。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示范合同文本,加强合同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依法通过集体协商保障司机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权益。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金,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要正确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利益的各种矛盾,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