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严格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转让管理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建设、财政、物价、公安、工商等部门对所辖市县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进行专项清理整顿。清理整顿期间,所有城市一律不得进行新的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包括续牌)。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城市,应召开听证会,在充分听取有关专家、从业人员和乘客等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出让金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对经营权出让金额过高的,要切实降低,对违法违规转让的,要予以纠正。各市州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完成后,要写出书面总结,于2005年4月10日前,上报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省建设厅)。省政府将组织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对市州清理整顿工作进行验收,并报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备案。
清理整顿后,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应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逐步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在出让前应按照《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的规定,严格企业的资格审查,同时各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要会同物价、财政部门依据城市公共交通专业规划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制定经营权出让方案,方案应包括出租汽车企业的责任承诺、招投标条件、出租汽车空驶率调查情况、经营权出让时间、出让数量、出让方式和出让价格以及出让金用途等,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坚决遏制乱收费行为,完善价格调节机制
各地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精神,严格控制出台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政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对出租汽车和司机的安全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尾气检测、计价器检测、职业培训的次数、内容、收费标准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向社会公布,严禁重复检验(测)、重复办证、重复收费。要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等国家已明确要求取消的费用。清理整顿验收后,严禁向企业司机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严禁向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客流集散地等公共场所停车候客的出租汽车司机收取停靠费。对在城区营运的出租汽车不得收取客运附加费。对超出城区范围营运的出租汽车,按省财政、省物价部门会同建设、交通部门核定颁布的标准,征收出城营运的客运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