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较快,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城市在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方面仍存在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权有偿出让不合理、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混乱、劳动用工不规范、行业监管不力等问题,造成出租汽车司机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促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出租汽车行业是重要的服务窗口行业,是城市公共客运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把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当前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要将城市公共客运包括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统一归口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管理。要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有关规定,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和环境。要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合理调整国家、企业、司机和乘客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专业规划编制,强化规划的指导作用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快组织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业规划。要从服务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出发,合理确定本地区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发展速度和规模,明确不同的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线网、场站布局及设施配置。要依据规划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的监测监控,严禁盲目投入运力,防止过度增加出租汽车数量而导致供求关系失衡。各地城市公共交通专业规划,必须经专家技术论证和审查后,报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厅备案(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公共交通专业规划,由省建设厅组织专项技术论证和审查)。今后凡未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业规划的城市,不得投放和增加出租汽车。各地建设、公安部门要根据出租汽车的服务特点,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和停车泊位,方便乘客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