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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全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副省长郑茂清任组长的全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办公厅、省煤炭局、省安监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经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和省监狱管理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煤炭局,省煤炭局局长李联山任办公室主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由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各煤矿企业要成立由法人代表任组长的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企业的集中整治工作。
  (二)落实责任。各地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督导下,由煤矿企业负责实施。煤矿企业的法人代表是本企业瓦斯集中整治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研究和解决集中整治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人、财、物及时满足瓦斯集中整治的需要,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煤矿企业的总工程师对瓦斯集中整治负技术总责,必须把好瓦斯集中整治方案编制关、安全技术措施编审关、安全技改资金使用关。煤矿矿长和班子成员要深入井下带班作业,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措施落实,要坚持24小时干部现场值班制度,深入现场,从严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强化督导。为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特别是瓦斯灾害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决定由省经委、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局、省安监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监狱管理局分别组成5个督导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12月底,进驻省属煤矿企业,以瓦斯防治为重点,对所督导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督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5个督导组的组成和分工如下:
  第一督导组:省煤炭局、省国土资源厅,督导涟邵矿业集团;
  第二督导组:省经委、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督导资兴矿业集团;
  第三督导组: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督导白沙煤电集团;
  第四督导组:省煤炭局、省发改委,督导湘潭矿业公司;
  第五督导组:省监狱管理局、省财政厅,督导新生煤矿、群力煤矿。
  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成督导组,进驻煤矿企业监督检查。有关煤矿企业要向所属矿井派驻瓦斯治理工作组,认真落实瓦斯治理有关规定和技术措施。
  (四)强制投入。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市场形势好转的有利时机,多方筹措资金,确保瓦斯集中整治资金足额按时到位。一是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调查研究,精心挑选项目,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资金的大力支持;二是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4〕4号文件,吨煤提取10元安全费用,全部用于瓦斯集中整治;三是继续贯彻执行省煤炭局、省财政厅湘煤规〔2002〕92号文件,吨煤提取10.5元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瓦斯集中整治;四是继续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湘府阅〔2002〕83号文件,省属煤矿的政策性补亏资金的30%主要用于瓦斯集中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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