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采取综合预防措施,采空区是否及时封闭,是否建立火区监测体系,密闭火区、火区管理和火区启封是否制订并落实安全措施。
(7)矿井按规定进行煤尘爆炸性和自然倾向性鉴定;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是否落实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5、制订并组织实施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重大危险源的评估、检测、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集中整治实施步骤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从即日开始,至2005年12月底结束,大体分以下三个阶段实施:
(一)制订方案。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增强瓦斯集中整治的主动性,紧急行动起来,立即组织开展全面安全大检查。各煤矿企业要严格对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逐条逐项自查自纠,按缺什么补什么,差什么整什么和一矿一方案的原则制订瓦斯集中整治方案。整治方案按管理权限组织审批:涟邵矿业集团、资兴矿业集团、白沙煤电集团所属煤矿由各集团负责审批;省煤炭坝能源有限公司、湘潭矿业公司和辰溪煤矿由省煤炭局负责审批;新生煤矿、群力煤矿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审批;市、县国有煤矿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乡镇煤矿由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各级管理部门要严把审查关,明确整治内容、突出整治重点、强化整治措施。各地各单位必须在3月底以前完成方案制订和审查工作。凡安全大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二)集中整治。12月底以前,各级政府派出督导组、煤矿企业向所属矿井派驻工作组,进驻煤矿企业,督导煤矿企业按经过批准的整治方案全面集中整治。
(三)检查验收。全省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按分级管理、逐矿验收和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进行。为统一集中整治标准,确保整治质量,省将制订全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验收标准。煤矿企业要严格按验收标准组织自检,自检验收合格后,按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分别由省、市、县组织验收。省属煤矿由派出督导组的有关部门或机构组织验收,地方国有煤矿由其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乡镇煤矿由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组织验收。12月底以前完成集中瓦斯整治验收工作。
五、集中整治的主要措施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