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健全和落实煤矿安全管理制度,重点是矿井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排放制度、盲巷管理制度等瓦斯管理制度的落实。
3、加大安全投入,确保安全装备齐全。
(1)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独立与完整,稳定与可靠,采区和采掘点供风能力能否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2)高瓦斯、突出矿井按规定装备和完善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类型和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要求,系统运行正常的维护经费、维修人员是否落实,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3)矿井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是否组建专业瓦斯抽放施工队伍,瓦斯工程施工所需经费是否落实。
(4)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是否全面实现“三专两闭锁”,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5)突出矿井是否严格执行了“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是否配齐了防突钻机和突出预测预报仪器,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和避灾硐室、反向风门、远距离放炮(乡镇煤矿全井撤人地面放炮)、设备设施等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配备和完好。
(6)矿井供电系统是否完善,“三大保护”是否齐全,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是否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是否有失爆电气。
(7)矿井自救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光学甲烷检测仪配备数量是否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校验和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4、强化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
(1)单位工程、采掘工作面施工必须编制组织措施、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要把好编制、审查与落实关。建立和完善现场交接班制度。
(2)矿井是否超通风能力生产;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是否实现分区通风,是否存在不合理串联通风、循环风和一机供多头和三机及以上送一头。要重新核定矿井、采区和回采工作面的生产能力,特别是国有煤矿必须每年鉴定矿井通风能力,并按规定上报审核与备案。
(3)突出矿井是否编制矿井防治突出措施计划,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和石门揭煤是否编制防突设计、制订了综合防突措施,并按规定报批。严禁班中放炮和手镐、风镐落煤的措施是否落实,突出矿井“四位一体”的防突出措施和允许掘进牌板等防超掘、防误穿煤层措施是否落实。
(4)回采工作面形成负压通风。高瓦斯、突出矿井是否违反规定采用前进式采煤法,突出矿井是否违反规定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规采煤法。
(5)煤矿井下出现瓦斯动力现象,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煤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及时申请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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