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十二)加大落实优惠政策力度。认真落实对贫困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继续加强对残疾人的救助和扶持,通过其他优惠政策和措施,不断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
  (十三)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权益保障问题。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公安、司法部门要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因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改造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等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予以妥善解决。各级政府要妥善解决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严格管理,采取稳妥过渡措施,保障从事此行业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恶性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贫困残疾人信访工作,建立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重视解决信访中反映的问题。
  (十四)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努力消除贫困残疾人在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的各种障碍。各级政府要对贫困残疾人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给予经费支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工作的领导,积极引导各级各类法律援助机构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五、以政府为主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关爱帮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十五)充分发挥政府在扶持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和工作全局,制定并落实本地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具体计划,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将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工作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各级残联要积极协助政府,努力为贫困残疾人排忧解难。
  (十六)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各级政府要动员社会各界发扬扶残济困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广泛开展“一帮一”、“众帮一”、“单位包户”等多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为残疾人送去更多的温暖。要鼓励和倡导现有社会服务设施、社会资源减免收费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服务,鼓励社会捐资扶助贫困残疾人或兴建贫困残疾人福利设施。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
  (十七)探索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掌握广大贫困残疾人的状况和需求,积极主动地制定并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政策措施,切实保护和实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探索建立关爱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