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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八)经费保障。为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的支持。各级政府应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切实列入财政预算,根据残疾人康复工作业务领域的拓展,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递增,为残疾人的各项康复服务提供经费保障。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开展“爱心助残”活动。
  三、落实各项扶残助学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九)改善贫困地区特殊教育条件。认真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4〕6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62号)精神,把贫困地区残疾人教育纳入农村教育发展规划,增加资金投入,切实解决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和新建特殊教育学校问题。
  (十)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从2005年开始,使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全部享受“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优先对儿童福利院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残联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完善助学制度,帮助儿童福利院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大、中、小学生完成学业。
  (十一)积极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继续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同时,将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通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明确职责,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要合理调整学校布局,整合资源,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力争3至5年内,每个地市至少建立1所设备设施齐全、师资队伍全面、规模和质量较好的特殊教育中心。各县要建立1至2所随班就读实验校并为其加强师资力量和改善教学条件。具备条件的大中城市要建立残疾人普通高中学校或高中班,有条件的普通高校要开办高等特殊教育专业(班),扩大残疾人接受教育规模。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要积极解决考试合格的残疾考生入学问题。
  四、维护贫困残疾人权益,加大保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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