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目前,我省尚有2万多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或住危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改善他们的住房条件。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要纳入政府廉租房范围;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实行实物配租。
(五)加大城镇社区贫困残疾人扶持力度。城镇社区要建立健全残疾人组织,将残疾人生活保障、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法律援助、志愿者助残、无障碍建设等项工作纳入社区工作之中,做到协同共建、合理配置、资源共享,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多种优惠服务和特殊照顾。社区要落实残疾人生活保障制度及措施,使贫困残疾人切实得到救助,达到应保尽保。社区要动员和组织驻区单位及社会各界广泛开展帮扶和助残活动,把贫困残疾人纳入帮扶工作计划,落实帮扶对象和措施。基层残疾人组织要开展社区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准确掌握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残疾人的呼声和需求,使贫困残疾人就近就便得到服务。
二、加强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使贫困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
(六)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认真贯彻《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黑农改办〔2004〕36号)精神,将贫困残疾人及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已纳入农村医疗救助的重度残疾人,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对尚未开展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给予医疗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使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吸收残联参加,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
(七)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认真贯彻《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黑发〔2003〕16号)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73号)精神,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康复工作机制,逐步扩大贫困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的受益面,使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需求逐步得到满足。有关部门要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逐步提高基层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能力。支持和鼓励基层卫生人员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