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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吸纳更多的残疾人就业。要完善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等各项优惠政策,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要落实残疾人从事个体经济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加强对社区服务、公益事业等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的研究和开发,拓宽适合残疾人就业的新渠道。落实国家为发展社区服务和小企业在信贷、税收、场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为下岗失业残疾人再就业创造条件。支持用人单位进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设备设施改造,继续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区,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以促进和稳定个体就业。要强化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减免培训费用,满足残疾人技能培训的需要,增强贫困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能力,增加就业机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将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为残疾人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并优先安排残疾人在公益岗位就业。要强化服务手段,增强为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省残联从2005年到2009年,每年从省本级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提出10%的资金,用于贫困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适当补贴,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开展全方位、一体化的残疾人就业服务。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认真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并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对残疾人开展定向免费培训,帮助失业、求职登记的残疾人及时得到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
  (三)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依法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完善和落实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政策,加强监督检查,使残疾人享受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待遇。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存在的特殊困难,各地可通过社会救助和分类施保,给予重点照顾,提高他们的社会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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