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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5]13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卫生厅、工商局、农业银行、扶贫办、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3月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农业银行、

省扶贫办、省残联 2005年2月4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扶贫工作,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并将其纳入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在确立新阶段扶贫开发整村推进战略中,要把农村有行为和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扶持,在生活条件和收入状况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和扶持残疾人贫困户。在选择项目时,要针对残疾人自身特点,安排适宜项目,并适当减免残疾人贫困户的项目自筹资金。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多方筹措资金,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加大对残疾人扶贫开发的资金投入。落实好各级残联的扶贫工作经费。积极解决康复扶贫贷款中的问题,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条件下,按计划及时、足额发放贷款,提高贷款到位率,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的条件得到贷款扶持。加强对康复扶贫贷款项目的管理,大力推行“基地辐射”、“公司加农户”等扶贫方式,继续推行小额信贷。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实用技能、技术培训和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务,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和多种经营,增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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