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我省电石-聚氯乙烯产业整顿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贯彻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严格市场准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电石、聚氯乙烯实行省级备案管理。有关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省政府即将发布的“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新建和现有电石生产装置进行改扩建,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必须经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照职能分工,新建电石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技改项目由省经委负责。电石生产装置建成后,会同省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联合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生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单项验收的应在联合验收之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完成符合准入条件有关建设内容。
  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不符合国家行业准入条件和本《意见》精神的电石、聚氯乙烯项目,环保部门不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二)严格执法,切实加强电石行业规范管理。2005年6月30日前坚决淘汰关闭年产1万吨以下、变压器容量在5000KVA以下及排放不达标的开放式电石炉;单台变压器容量在5000KVA及以上的开放式电石炉或能耗、环保未达到国家电石行业准入条件的,必须在2005年底前改造为1.65万KVA及以上的内燃式电石炉,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改扩建聚氯乙烯装置能力必须在8万吨/年以上。鼓励采用本体法等清洁生产工艺,配套烧碱装置采用离子膜烧碱工艺。现有符合条件及改造后经省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电石生产企业也要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
  (三)大力推进技术创新,推动电石—聚氯乙烯产业技术进步。依托有条件的电石、聚氯乙烯企业或科研设计单位建立省级电石—聚氯乙烯产业技术中心,集纳国内外先进技术,为电石—聚氯乙烯产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服务。特别要在开发下游产品、延长产业链,研究开发先进的工艺设备,降低能耗、物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及炉气综合利用等方面取得新成果,提升我省电石—聚氯乙烯产业的技术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等有关部门要在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重视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加快电石、聚氯乙烯结构调整,把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放在突出地位。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管和调控。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电石行业的发展状况,会同环保、质监、工商、安监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核查企业设备运转和排放控制状况的督察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对恢复或在新建项目中采用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设备,要立即取缔;对不能规范运行设备,相关指标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要停产整改。企业要强化内部管理,对电石废渣实行无害化处理,积极推广电石废渣制水泥等综合利用技术,积极研究炉气净化,加快炉气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