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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我省电石-聚氯乙烯产业整顿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宾地区:充分发挥现有优势,到2010年,聚氯乙烯总规模达到80万吨;电石原则上不再布新点,在现有基础上适度扩大规模,总能力控制在80万吨以内。
  德阳地区:依托现有优势企业,到2010年,聚氯乙烯总生产能力达到60万吨,电石生产能力40万吨。
  乐山地区:到2010年,聚氯乙烯总生产能力达到60万吨,电石总生产能力达到60万吨。
  攀西地区、雅安、广元、阿坝等具有水电和矿产资源优势且配套条件较好的地方,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准入条件建设规模化大型电石装置。支持重点聚氯乙烯企业在这些地区建设配套电石供应基地。鼓励采取控股、兼并收购等方式对上述地区现有电石企业改组改造。上述地区电石装置总规模控制在80万吨以内。积极引导和促进高能耗企业集中建设和经营,统筹建设排放处理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延长产业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社会与经济、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四、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清理的电石建设项目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对电石和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4]38号)的精神和要求对电石项目进行清理规范。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在去年各地上报清理情况的基础上对1999年后建成的电石项目进一步进行清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一)严格执法,坚决淘汰现有生产能力1万吨(单台炉容量5000KVA)以下电石炉和敞开式电石炉。对去年清理整顿中环保不达标的电石企业责令停产整改的,须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整改仍不达标的,必须依法关闭。依法淘汰的装置必须进行废毁处理,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保留和恢复。
  (二)对1999年后建成的电石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审核手续不健全或有违规审核行为的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核,补办相关手续;项目手续齐全并配套了有效环保和综合利用设施,经省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继续生产经营;未能配套有效的环保和综合利用设备的项目,主管部门和环保执法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运营。逾期不能达标的,应予关闭;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一律依法关停。
  (三)对在建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项目管理程序的,可在严格执行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节能标准条件下继续完成建设;符合产业政策但违反项目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要由省电石铁合金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审核,达到相关规定和要求后方可继续建设;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五、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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