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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综[2005]16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物价局,省委各有关部门,省政府各厅局、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检察院,省法院,有关人民团体: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级单位、省以下单位申请设立下列收费项目,属于重要收费项目,应当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一)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的资源类收费;
  (二)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的公共事业类收费;
  (三)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日常生活、生产具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收费。
  二、省级单位申请设立一般收费项目或拟全省范围内实施的一般收费项目,应统一归口由省级主管部门提出,并以厅(局)级公文形式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以下单位申请设立一般收费项目,应先由收费单位向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逐级上报上一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最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审批。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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