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及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努力把握政府与工会联系的特点和规律,以制度和机制创新推动政府与工会联系与沟通的制度化、规范化,推动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省总工会的信息沟通,抓紧完善发展改革委、经委、劳动保障厅、民政厅、国资委、安全监督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与省总工会的经常性沟通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要加强与同级工会组织的沟通联系,逐步建立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与工会组织的经常性沟通交流机制,认真听取工会组织反馈的职工群众的建议意见,争取职工群众和工会组织的理解和支持;要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信息的收集、综合和交流工作,特别是要做好重大事件、重要信息的通报工作,保证信息交流渠道畅通;要切实改进作风,牢固树立为职工群众服务的观念,经常深入基层、深入职工群众,了解掌握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为政府工作构筑坚固的群众基础;要主动接受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把职工社会保障、劳动报酬、分流安置、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作为工会监督政府工作的重点内容,切实抓好落实,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水平。
四、切实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为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要积极支持各级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于擅自取消或撤并工会组织、阻挠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依法严肃处理。要积极支持基层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支持工会组织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职工经济技术创新、职工技能培训和送温暖活动,支持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和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劳动保护工作,支持工会兴办为职工服务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工互助保障以及各种丰富职工精神生活的文化体育事业等。对那些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又有利于发挥工会优势的工作,要更多地委托给工会组织去做,不断增强工会的服务功能。
各级政府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按照
《工会法》和
《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依法保护工会财产安全与独立管理、使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撤并工会经费帐户。要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发[2003]25号)的要求,保障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及时、足额拨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类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要依法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及时足额拨缴经费,不得拖延或拒不拨缴。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同级工会组织无偿提供办公用房、设施和活动场所并不断帮助其改善办公条件。人民政府和单位行政方面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工会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调拨。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第382号令)的有关规定,明确将各级工会组织兴建或管理的文化宫、俱乐部等纳入规范和管理范围并帮助其有效发挥作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经批准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择地重建并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所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