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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拆迁公示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21日)废止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
进一步完善房屋拆迁公示制度的通知
(沪房地资拆(2005)175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屋拆迁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5]7号)精神,深化拆迁工作五项制度,进一步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拆迁的公平、公开、公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关于建立房屋拆迁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3]297号)规定,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拆迁基地范围内设立公示栏,将拆迁补偿方案、评估单位及人员、评估鉴定机构、拆迁公司名称、基地负责人和上岗工作人员名单等内容予以公示。
  全市新批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除公示以上内容外,还应当公示以下内容:被拆除房屋的基本情况、市场评估单价、安置房源情况和使用结果、被拆迁困难户认定条件和补助标准、签约进展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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