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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通知

  第四十三条 本社按日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或每月)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上年经监事会(监事)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 扣除当年生产成本、经营支出和管理服务费用等,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奖励及亏损弥补;
  (二)公益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风险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本社的生产经营风险。
  (四)盈余返还,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按交易额和股金额进行统筹分配。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六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风险金、公积金弥补。风险金、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社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四十七条 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四十八条 本社根据社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可委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清算

  第四十九条 本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股金结构、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五十条 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予以终止。
  (一)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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