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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监事)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
  (三)监督社员履行义务情况;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六)提议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七)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本社理事、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应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向社员报告。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社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十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社员股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
  (三)未分配利润;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政府扶持资金和接受的捐赠;
  (六)其它资金。 
  第四十一条 政府扶持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本社的资产,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用于本社的发展。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社资产。
  第四十二条 社员向本社交售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实行验收定级记账。资金结算可以待本批产品销售完毕后进行,也可以按本批产品销售时的市场平均价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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