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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通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社员人数的  分之一。代表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成员;
  (三)决定增减注册资金和股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清算;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生产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七)决定社员认购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单个社员认购股金最高份额和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的最低份额;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
  (九)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需要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议;
  (二)监事会(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二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方式(或者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结合实行一人多票方式,但单个社员最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六条 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一个社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代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社员(代表)书面报告会议内容,否则社员(代表)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  人(单数)组成,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  人。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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