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通知

  第十四条 以组织名义入社的社员,其权利和义务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行使。
  第十五条 社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交易权;
  (三)享有按股金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权;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建议本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六)有权拒绝本社不合法的负担;
  (七)有权申请退出本社;
  (八)享有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第十六条 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本社各项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二)按本社规定认购股金,承担相应责任;
  (三)严格履行与本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按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提供产品;
  (四)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五)根据社内工作分工,发扬互助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六)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设施;
  (七)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十七条 社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退社后,其入社股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合作社公共积累不能分配。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社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十九条 社员死亡的,其社员资格和股金,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由其具有入社条件的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不愿意入社或难以继承的,可按本章程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