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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通知

  本社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七条 本社主要任务:
  (一)统一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
  (二)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产品生产质量标准,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统一组织采购、供应社员需要的种子种苗、生产原料和农用物资等农业投入品,开展社员需要的运输、储藏、保鲜等服务;
  (四)统一组织销售社员的产品;
  (五)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广告发布和市场开拓;
  (六)统一申报、认证认定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及地方名牌等,提升产业和品牌;
  (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保险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

第二章 股金设置

  第八条 本社注册资金由社员认购的股金组成。
  第九条 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出资认购股金的,必须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评估作价出资认购与货币出资认购同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十条 社员认购的股金,本社向社员签发股权证书,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本社注册资金为  元,每股股金  元。单个社员(含团体社员)认购的股金不高于  股(单个社员的股金不得超过总股金的20%)。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的股金不低于  股(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占本社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
  社员之间可以自愿联合认购股金,联合认购股金的社员应推选一名社员,并由其进行注册,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社员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金、出资方式、所占比例如下(或附后):     。
  第十二条 社员部分或全部股金,经理事会审核,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在社员之间转让。

第三章 社员

  第十三条 凡从事与本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和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请,认购股金,经理事会(合作社成立前由发起人)讨论通过,成为本社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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