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通知
(浙农经发[2005]11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指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根据《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规定,现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通知》(浙农经〔20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第 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第 次社员(代表)大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根据《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 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本社名称: 合作社。
本社住所: 。
第三条 本社由(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 、 、 、 、 、 等 个社员组成,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社经营范围: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 本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社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本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努力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组织社员开展 生产经营,扩大产业规模,提升产品品质,提高社员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降低风险,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