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通知
(浙农经发[2005]11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指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根据《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规定,现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通知》(浙农经〔20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第  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第  次社员(代表)大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    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本社名称:        合作社。
  本社住所:        。
  第三条 本社由(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   、    、    、    、    、    等  个社员组成,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社经营范围: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 本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社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本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努力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组织社员开展  生产经营,扩大产业规模,提升产品品质,提高社员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降低风险,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