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1998—2001年乡镇机构改革时(以当地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时间为准)曾在或目前仍在实施招聘的区县(市)乡镇农业服务体系从事农业服务,且由该区县(市)农业、林业、农机、水利等部门批准聘用的临时人员,临时聘用满5年的加3分,满10年的加6分,满15年的加9分。
实施招聘的区县(市)人事部门对初试成绩进行公示。公示时间3天。
5.面试。面试在初试成绩公示结束后进行,由实施招聘的区县(市)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按照各专业招聘计划数与参考人数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选,若最后一名出现成绩相同时,并列进入面试;不足1:2的,按实际参考人数进入面试。面试重点考察应试者的实际应用能力。面试成绩分值为100分,成绩当场公布。
6.总成绩。为初试成绩与面试成绩之和。
(五)体检
体检在总成绩公布之后进行。体检人选根据各专业招聘计划数,从同一专业的参考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确定。体检由实施招聘的区县(市)人事部门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中的有关体检项目进行。若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从参考同一专业的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六)聘用考核
体检合格者,由实施招聘的区县(市)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政治思想、现实表现等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材料。因考核不合格出现空缺时,按参考同一专业的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聘用审批
考试、体检、考核合格人员,由招聘区县(市)人事部门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张榜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由实施招聘的区县(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社会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并报本区县(市)人事部门审批后,安排到乡镇农业服务体系事业单位从事农业服务工作。乡镇农业服务体系事业单位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的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完善聘用手续。
三、聘用人员待遇及有关事项
此次招聘的人员试用期1年(1998—2001年乡镇机构改革时曾经在或目前仍在乡镇农业服务体系从事农业服务的临时聘用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按规定聘任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关系。被批准招聘的人员按规定享受本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