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10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培育、扶持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经济效益好、科技水平高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在企业申请、主管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经过综合考察评审,认定37个企业为第三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同时,对第一批63个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进行了监测,其中58个企业监测合格。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在有效期内享受省政府有关扶持政策,有效期为2年。第三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从2005年1月1日起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待遇,监测合格的第一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政策待遇。
各级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培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帮助企业解决运行中的问题,为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带动农民增收。
今后,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及运行监测结果,经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
附件:第三批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监测合格的第一批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第三批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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