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提出审计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 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其主管部门。
  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或者采纳建议的情况书面反馈建议机关及其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有关国家机关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不得干预预防单位正常的经济活动和管理工作,不得要求预防单位报销费用。
  第二十六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依照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有权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措施、制度的单位提出批评,有权就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
  有关单位或部门对建议和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对建议和举报有功者应当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控告、举报内容,不得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费子以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导致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通报批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压案不查的,不移送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或者泄露控告、举报内容、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