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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于2005年1月7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2005年1月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2005年1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检察机关指导、监督,有关部门互相配合,预防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预防单位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含国有控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单位。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该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其在履行职务中的其他犯罪。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七条 预防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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