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增1亿元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
按照“突出重点、统分结合、动态确定、绩效挂钩”的原则进行分配。
1、突出重点:稳定提升支柱行业,培育壮大新兴行业,重点选择发展潜力大、产业带动效应强的行业进行突破,建设一批重大基础性、功能性项目,着力提升功能型服务业,大力发展知识型服务业,延伸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
2、统分结合:统一建立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同时,每年根据各产业的发展重点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配。
3、动态确定:每年各产业资金的分配额度相对稳定,并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目标任务要求以及上年资金使用结余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4、绩效挂钩:专项资金要重点用于投资规模大、产出效益好的大项目,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原来已有相应专项资金的产业,应先用好用足原有的专项资金,不足的再使用新增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用于大旅游产业、大文化产业、金融服务业、商贸与物流业、信息服务与软件业、中介服务业、房地产业、社区服务业和服务业统计工作等领域。
资金使用管理部门应根据产业发展意见,制定相应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三、专项资金安排及使用拨付程序
每年年初由资金使用部门根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按照突出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提出当年度具体实施项目计划。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在确定的可用资金规模范围内,根据政策规定提出资金安排计划,编制年度预算,再由市财政局汇总平衡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查批准执行。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计划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用款单位按照经批准的预算计划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在预算额度内根据用款计划和拨付依据予以拨款。对于当年计划已安排而实际尚未支付的项目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办理拨付手续。
资金使用预算确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预算,资金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上述审批程序经报批同意后执行。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市财政、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跟踪问效反馈制度,进行绩效考评。一旦发现有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将追回已拨付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