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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非住宅闲置房屋供需信息系统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建立全市非住宅闲置房屋供需信息系统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非住宅闲置房屋供需信息系统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建立全市非住宅闲置房屋供需信息系统的实施意见(试行)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3月8日)


  为充分利用我市非住宅闲置房屋(包括场地,下同)资源,方便在杭投资的中小企业寻求生产经营用房及场地,市政府决定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全市非住宅闲置房屋供需信息系统。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置专门窗口,受理并通过多种渠道发布非住宅闲置房屋的供应(含出租、转让)和需求信息,为供需双方提供中介服务。
  二、该窗口的具体工作由杭州企业产权交易所承担,按市场化规则依法开展工作,同时服从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指导和管理。
  三、杭州企业产权交易所在履行窗口职能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房屋交易的有关政策,进行规范操作。
  1、负责非住宅闲置房屋供需信息的收集、登记、建档、汇总、分析和发布工作。
  2、对受理的非住宅闲置房屋供应信息应当公开披露;对涉及国有非住宅闲置房屋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信息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以广泛征集需求方,防止暗箱操作。
  3、核实非住宅闲置房屋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依法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批准后方能进行交易。
  4、为交易双方提供国家有关房屋交易的政策咨询以及资产交割、办证过户等方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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