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
土地管理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
(杭政函[2005]5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全面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切实提高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水平,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坚持项目用地有保有压,加快我市产业结构和供地政策调整。对城市基础设施等重点工程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重大外资项目、重大工业技改项目和解决“住房难”建设项目等优先供地;坚决停止不符合产业政策、耗地量大、污染严重、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供地。
二、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对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对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在申请核准、备案前,由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应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用地预审意见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手续,明确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等控制性要求。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后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要加强政府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统筹管理,凡没有农用地转用指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不予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核准或备案建设项目,市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规划、用地和建设等相关手续。
三、严格执行供地政策。市投资、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规划审批、方案设计和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环节,必须按照“浙江省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和指标的审核。对不符合建设用地项目控制指标的,各职能部门不得继续办理相关手续。要积极探索工业用地的市场化配置机制,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