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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价格和收费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价格和收费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
(长府发[2005]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价格和收费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的有效措施,是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整顿和规范收费秩序,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的重要方式。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次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要求,积极推进全市价格、收费诚信建设,努力规范市场价格和收费秩序,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积极构建和谐社会、诚信社会,努力打造“信用长春”,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价格和收费诚信建设要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出、创新求实的原则。以经营者和收费单位自律为基础,以社会监督为保障,以政府引导为条件。通过推进价格和收费诚信建设,使经营者和收费单位的诚信意识普遍提高,诚实守信的理念基本形成,价格和收费诚信的法规体系逐步完善,信用奖惩机制初步建立,价格欺诈、乱收费等不正当行为明显减少,企业和消费者价格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进一步增强经营者价格自律意识。指导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正确行使企业自主定价权,鼓励公开、公平市场竞争,增强经营者价格诚信的自觉性。做到货真价实、童叟无欺。
  三、完善和推进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制度。不断探索和改进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明确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岗位职责,加强业务培训,强化经营者内部价格监督,完善自我约束机制。
  四、深入贯彻明码标价制度。不断提高明码标价的覆盖面和普及率。大力倡导诚实规范标价和明码实价,规范经营者降价、打折等价格行为。
  五、全面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进一步深化清费减负工作。在全面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确定《长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保留的收费项目,没有正当理由的,必须足额征收到位。对没有公布的收费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禁止收费。对收费程序、收费环节、收费行为进行规范,明确各收费单位的责任与义务,取消收费弹性及收费自由裁量权,降低企业费用负担,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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