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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农牧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意见的通知[失效]

  各级财政要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由科技部门会同财政、农业部门以项目形式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同时,加强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广泛吸纳社会资金,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要安排农牧业新品种后补助专项经费,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推广面积大、增产增收效果显著的主要农牧业新品种育种者给予补助,鼓励广大农业科研人员积极开展农牧业新品种、新技术研发。此项工作具体由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负责组织评审、实施。
  (四)建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重视对农业科技推广类成果的奖励。各级政府要对每年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科技人员进行表彰、奖励,以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投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长期深入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在年度业绩考核中,结合其推广业绩,适当提高考核结果等级;在技术职称(职务)评聘工作中,要充分考虑其推广实绩和创造的社会经济效益,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予以评聘,并适当放宽外语、论文、专著、科技奖励等方面的条件。
  鼓励农业科技人员以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成果拥有单位以技术成果入股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的,成果的作价金额可占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成果研制者可持有该技术股不低于30%的股份,并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将成果转让所得净收入的30%一次性奖励给成果研制者;成果拥有单位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在项目投产后,连续5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资金奖励成果研制者,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四、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重点工作计划,把实施情况列入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的考评内容,实行“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有考评、有奖惩”的目标管理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农牧、科技、扶贫、发展改革等部门各类项目、资金、人才、技术的优势,引导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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