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扶持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实施项目带动战略,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构建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提高农业科技入户率,促进农业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二)总体目标。力争经过3—5年努力,使全省农业科技源头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储备一批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初步建立和完善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及推广服务体系,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社会化、转化形式的多样化;农民科技文化素质进一步提高;优势农产品科技含量明显提升,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
三、调动各方面参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一)加强农业科技成果的源头创新和储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整合资源,增加科研投入,针对农业生产中全局性、关键性问题,组织力量开展科研攻关,为成果转化储备一批成熟、适用技术。各级农业、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科技攻关的具体项目和目标,面向全省公开招标,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提高科研水平。要加强现有单项科技成果的集成、组装和配套工作,建立成果数据库,根据不同需求,有计划地组织转化。
(二)鼓励成果研发单位及个人自主实施成果转化。要鼓励和支持农业科技人员采取成果转让、技术入股、合作研发、创办科技型企业、有偿技术承包和技术服务等多种方式转化农业科技成果。农业科技人员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
农业科研、教育机构持有的农业科技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实施该项成果的转化,可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享有转化后的收益。
农业科技、教育机构成果转让取得的收入,纳税人凭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文本和有关部门出具的“甘肃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省地税局税政一处申报备案后,免征营业税。农业科研单位、高等学校和各类职业院校通过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报经省地税局批准后,暂免征收所得税。
(三)建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多元化参与机制。省级农业部门重点抓好跨区域主导品种和重大技术的示范推广工作,市县两级农业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筛选、确定适合本地区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制定示范推广方案,面向科研、教学、推广、企业、协会、学会等部门和单位公开招聘技术承包单位和技术承包人,逐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体系。
逐步完善以产业化龙头企业为载体的成果转化机制,鼓励企业和农业科研机构走向联合,通过合作研究、成果买断、成果转让、委托研究、股份合作等方式,形成“企业—科技—基地—农民”科技成果转化链,推动产、学、研一体化,发挥龙头企业在成果转化中的生力军作用。